信阳航空职业学院
“双师型”教师认定、培养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立一支理论基础扎实、技术应用能力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目标
根据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和培养,确保我校 “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专业课教师的50%以上(重点建设专业达到专业课教师的60%以上),为我校建设特色鲜明、质量一流的高等职业院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范围
(一)在我校承担教学任务2年以上的校内在职专兼职教师。
(二)经学校聘任,承担教学任务1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校外兼职教师。
三、“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条件
(一)专业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双师型”教师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教学能力条件:
1.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 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3. 年度教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专业实践能力条件
“双师型”教师除具备专业教学能力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专业实践能力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含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行业特许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2.近五年累计有不少于1年在行业、企业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3.近五年主持一项或主要参与(前五名)2项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和相关服务,成果已被委托单位使用,效益良好。
4.近五年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或国际上赛事中获得奖励。
5.近五年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取得授权。
6.近五年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企业实践培训(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规定的实践形式),累计不少于6个月,完成全部培训内容,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程序
我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每年6月份组织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师本人申报
教师申请“双师型”教师认定,需填写《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同时向所在院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教学院部初审
教学院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人事处汇总。
(三)职能部门审核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对教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学校审定
人事处汇总职能部门审核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人事处网站公示认定结果。
(五)颁发证书
公示期满并经学校批准,颁发《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证书》。
五、“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双师型”教师在任期内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或者实验课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二)主持或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或在企业兼职,或从事本专业企业生产或社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三)主持或参与1项校级及以上重点(教改)专业、精品课程、教学资源、教学团队等建设项目,并取得实效。
(四)参加教师专业实践技能比赛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直接指导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并获奖。
(五)主持完成1项校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六)主持(或主要参与)院部实验实训室建设或应用性课程开发,效果良好。
六、“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一)各教学院部应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制定近三年的“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教学院部应根据专业需要建立本专业较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选送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等进行实践培训,或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实践活动。
(三)学校鼓励和组织教师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产教融合等方式参与企业生产实践和科技开发活动,提高其实践技能。
(四)学校鼓励和组织教师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或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帮助教师具备双师素质。
(五)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同时鼓励相关专业聘请能独立承担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实践经验丰富的校外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才来校承担相关教学任务或指导教师实践培训。
七、“双师型”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二)“双师型”教师的中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五年期满进行终期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学校继续认定其“双师型”教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双师型”教师资格。
(三)“双师型”教师的考核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教学院部负责“双师型”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做好“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使用等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五)获得“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双师型”教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拒不承担或不能完成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的;
4.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
5.违反学术诚信,教学、科研成果弄虚作假的;
6.弄虚作假,骗取“双师型”教师资格的。
八、“双师型”教师的待遇
(一)学校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技术交流、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在评优评先、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职称评聘等方面,“双师型”教师优先。
(三)教师取得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的,学校报销一部分费用等。
(四)“双师型”教师参加进修培训、企业实践、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享受在校工作教师同等待遇,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具有“双师型”教师资格,课时费提升一个档次。
九、其他
(一)“双师型”教师绩效工资的奖励办法和参加进修培训、企业实践、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的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